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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