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羅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景安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自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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