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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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仲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仲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仲禹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仲禹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潘仲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觸刑罰之規範目的、各次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暨受刑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該數罪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其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受刑人潘仲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罪)│有期徒刑2年(共4罪)│││(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3、14、15日│107年1月6、16、17日│107年1月6、12、15、16│││││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及案號│2371、2401、5777號│2371、2401、5777號│2371、2401、577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事實審││、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判決│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判決確│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68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潘仲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5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共10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4日│107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1月9日止、106年12月28│止、106年12月24日起至107│17日止│││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止│年1月12日止、107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及案號│2371、2401、5777號│2371、2401、5777號│2371、2401、577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事實審││、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判決│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號││├───┼───────────┼────────────┼───────────┤││判決確│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68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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