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進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進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寶(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4、編號7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至6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附表:受刑人邱進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7.07│107.06.24│107.06.14│107.06.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臺中地檢107年度速│臺中地檢107年度速│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4305號│偵字第4097號│偵字第3921號│偵字第40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實││1804號│1733號│1575號│1711號││審├──────┼─────────┼─────────┼─────────┼─────────┤││判決日期│107.07.30│107.07.30│107.07.17│107.08.0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決││1804號│1733號│1575號│17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20│107.08.27│107.09.03│107.09.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26號│字第13592號│字第14044號│字第1439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編號1至4定應執行│(編號1至4定應執行│(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共4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05.31、│107.07.07│107.06.12、│││107.07.29、││107.06.05│││107.06.12、│││││107.06.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859等號│字第17859等號│字第17859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5│108年度上易字第165│108年度上易字第16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09.18│108.09.18│108.09.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5│108年度上易字第165│108年度上易字第16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18│108.09.18│108.09.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03號│字第14403號│字第14404號│││(編號5至6定應執行│(編號5至6定應執行│(編號7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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