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賴中強 律師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複代理人 陳書瑜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