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於97年
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986號、96年度訴字第126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
8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前揭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0月30日法矯字第0980043953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68號函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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