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1號
原 告 郭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