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43號聲請人 楊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烏來觀光事業股份│92-NC-0000000至│2│200│││有限公司│92-N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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