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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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98年度偵字第25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6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以99年度易字第856號判決無罪,並於99年8月16日確定,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419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被告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6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19公克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明確,有該院98年10月27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186號鑑定書正本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767號卷第20頁)附卷可稽,故前揭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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