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廖國仁 代理人 廖御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於10幾年前遺失,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1月17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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