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8號

聲請人 張雪珠

相對人 許嘉伶

相對人 許嘉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嘉伶、許嘉妏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2人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聲請人為民國45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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