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璇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九利息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璇芷於民國101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69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2月17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149,29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