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55號聲請人 余宗欣 代理人 王金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0月10日適逢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2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3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4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5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6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29007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604008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