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 黄馨慧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陳黄環薇
陳英芳 陳希元 陳秋英 陳英才 陳嘉慧 謝清淼 陳雨生 陳希如 陳淳郁 林菊枝 陳澄琪 陳怡蓉 齊思賢 陳英明 陳錦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謙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應補償人」之記載,更正為「應連帶補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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