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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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許雅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陳玉芳 │台中銀行秀水分│108年9月10日│21,840元│SSA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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