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國銨 代理人 賴奕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配偶、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委任狀。
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情形,是否協商成立,其情形如何?
四、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均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五、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渠等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
八、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繳費收據…等。
九、扶養費用支出情形,如有無父母、子女需扶養,其情形如
何?
十、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一、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二、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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