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宗賢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周宗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宗賢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該案業已判決,且於判決理由諭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爰聲請發還該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所有,為法務部廉政署查扣等情,有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經調查審理後,認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連,亦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復未諭知沒收,是該扣案物即無留存之必要。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附表┌──┬──────┬──────────────┬───┬───┐│編號│法務部廉政署│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1│1-001│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1│支│├──┼──────┼──────────────┼───┼───┤│2│1-002│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IMEI│1│支││││:0000000000000000)│││├──┼──────┼──────────────┼───┼───┤│3│1-003│電子產品(隨身碟)│2│個│├──┼──────┼──────────────┼───┼───┤│4│1-004│精詳公司存摺(永豐銀行;帳號│1│本││││000-00000000000號)│││├──┼──────┼──────────────┼───┼───┤│5│1-005│電腦設備(含電源線)│1│台│├──┼──────┼──────────────┼───┼───┤│6│2-002│105竹圍漁港疏浚工程│1│本│├──┼──────┼──────────────┼───┼───┤│7│2-003│103竹圍漁港疏浚工程│1│本│├──┼──────┼──────────────┼───┼───┤│8│2-004│桃園市104、105漁業工程設計│1│本││││監造契約│││├──┼──────┼──────────────┼───┼───┤│9│2-005│永安里木棧道工程-2│1│本│├──┼──────┼──────────────┼───┼───┤│10│2-006│永安里木棧道工程-1│1│本│├──┼──────┼──────────────┼───┼───┤│11│2-007│104永安漁港公共設施改善工程│4│本││││(1-4)│││├──┼──────┼──────────────┼───┼───┤│12│2-008│水尾漁港新建工程(1-3)│3│本│├──┼──────┼──────────────┼───┼───┤│13│2-009│105永安漁港改善工程│13│本││││(1-13)│││├──┼──────┼──────────────┼───┼───┤│14│2-010│永豐銀行存摺(精祥)│2│本│├──┼──────┼──────────────┼───┼───┤│15│2-011│臺銀存摺(周宗賢)│2│本│├──┼──────┼──────────────┼───┼───┤│16│2-012│永豐銀行交易明細(1-2)│2│本│├──┼──────┼──────────────┼───┼───┤│17│2-013│富基漁港新建工程(1-2)│2│本│├──┼──────┼──────────────┼───┼───┤│18│2-014│轉帳明細及傳票│1│本│├──┼──────┼──────────────┼───┼───┤│19│2-015│竹圍漁港計畫調整工程│1│本│├──┼──────┼──────────────┼───┼───┤│20│2-016│精祥公司發票明細、分工表、名│8│張││││片│││├──┼──────┼──────────────┼───┼───┤│21│2-017│經祥公司雜項資料│1│本│├──┼──────┼──────────────┼───┼───┤│22│2-018│104年永安漁港公共設施改善工│1│本││││程│││├──┼──────┼──────────────┼───┼───┤│23│2-019│永安漁港自行車道工程│3│本││││(1-3)│││├──┼──────┼──────────────┼───┼───┤│24│2-020│ 林桂美 電子郵件│4│張│├──┼──────┼──────────────┼───┼───┤│25│2-021│精祥公司傳票│1│本││││(0000000-0000000)│││├──┼──────┼──────────────┼───┼───┤│26│2-022│精祥公司傳票│1│本││││(0000000-0000000)│││├──┼──────┼──────────────┼───┼───┤│27│2-023│精祥公司傳票│1│本││││(0000000-0000000)│││├──┼──────┼──────────────┼───┼───┤│28│2-024│精祥公司傳票│1│本││││(0000000-0000000)│││├──┼──────┼──────────────┼───┼───┤│29│2-025│104、105發票(1-30)│30│本│├──┼──────┼──────────────┼───┼───┤│30│2-026│精祥公司行事曆│1│本│├──┼──────┼──────────────┼───┼───┤│31│2-027│電腦設備│1│台││││(精祥公司電腦主機含電源線)│││├──┼──────┼──────────────┼───┼───┤│32│2-028│電腦設備│1│台││││(周宗賢平版電腦含電源線)│││├──┼──────┼──────────────┼───┼───┤│33│2-029│電腦設備│1│台││││(精祥公司電腦主機-會計)│││├──┼──────┼──────────────┼───┼───┤│34│2-030│精祥公司104年分類帳│1│本│├──┼──────┼──────────────┼───┼───┤│35│2-031│精祥公司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1│本││││結算申報等資料│││├──┼──────┼──────────────┼───┼───┤│36│3-001│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37│3-002│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38│3-003│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39│3-004│電子產品(隨身碟WD)│1│個│├──┼──────┼──────────────┼───┼───┤│40│3-005│電子產品(雲端硬碟含電源線)│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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