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碧羚 (原名: 涂梅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息之計算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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