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4月及92年10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95年2月底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0,607元、迄95年3月底積欠案外人224,279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12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828元李志堅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001新臺幣10828元李志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190729元李志堅自民國95年5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90729元李志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