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震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6號,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背包肆個及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佰 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參照。被告洪震宇因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8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背包4個,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該案中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震宇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1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ADIDAS背包4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8年11月20日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通訊軟體LINE群組訊息畫面翻拍照片1幀、現場照片4幀及扣押物品照片1幀等附卷足佐,足認扣案之ADIDAS背包4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又被告為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犯行之犯罪所得500元,經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自動繳回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09年銀保字第10號)1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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