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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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黃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⑴壹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⑵壹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⑶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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