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0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張曜麟
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①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②壹拾陸萬零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曜麟於民國89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3日止累計95,495元正未給付,(其中29,293元為本金,66,20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曜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3日止累計526,263元正未給付,其中160,326元為消費款;362,33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