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王阿省
相 對 人  何建廷
法定代理人 何建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藥品公司、何建廷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系
  爭調解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查原告
  調解聲請狀所載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及損害賠償,
  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
  及請求之損害賠償總額為準,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上開價額
  ,並按該等價額之總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如標
  的價額總和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聲請費,但請具狀 陳明
  )繳納聲請費,倘聲請人未查報,致本件調解標的價額陷於
  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
  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聲請人應補
  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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