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2號

原告 呂冠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火炎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林○○姓名,並提出有記載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得土地登記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因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繳納。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土地面積35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4,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10=16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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