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648號

聲請人 郭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元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亦未表明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房屋清潔費、損壞費用、TV遙控器費用、水費、電費及瓦斯費之金額,且未提出上開事實及依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惟逾期仍未見復,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亦無從調解。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