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的年籍資料。本院已調得肇事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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