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的年籍資料。本院已調得肇事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的年籍資料。本院已調得肇事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