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7年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7395號│74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審交易字第112號│97年壢交簡字第246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0日│97年8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審交易字第112號│97年壢交簡字第2464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8日│97年11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