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0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詐欺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7月間某日│96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4628號│第20726號│字第58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77│96年度易字第3086│97年度審訴字第48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1日│97年4月8日│97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77│96年度易字第3086│97年度審訴字第483││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97年4月28日│97年7月1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