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泥)3842│1│5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4497│1│5│├──┼─────────────┼────────┼──┼──┤│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