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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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債權人 陳光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琇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計息本金各為何?並請釋明聲請
人將利息滾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