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鴻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鴻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鴻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在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固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月,本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2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2年2月8日執行完畢,惟仍應由本院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前揭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0日│100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號│第2400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5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65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5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650││判決│││號││├────┼──────────┼──────────┤││判決│101年5月29日│104年2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已於102年2月8日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