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促字第11934號支付命令確定,其督促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之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聲請狀中所載之執行費1,600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此部分應予剔除),並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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