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世澤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澤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交付管束名冊誤載為101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兩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21號定應執行刑1年7月確定。於101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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