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張惠貞
游聖強 游聖煜
卓嵓峰 吳韻蓁 羅秋埼 曾珮純 張美雯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 李意如 )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王尤君 江嘉凌 (原名 江佳霖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蔡銘達 、 陳彥儒 、 吳佳靜 、 簡瓊玲 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