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秋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1.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6萬元整,其中65萬元(信貸1)為消費借款,1萬元(信貸2)為循環動撥額度,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9.99%、16.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本息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經打消呆帳後債務人自行還款新臺幣42244元整,分別充抵二筆債權之利息,後立有計算書可稽。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44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8819元陳秋靜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002新臺幣81204元陳秋靜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02新臺幣81204元陳秋靜民國96年3月21日起民國110年7月20日止年息16.8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8819元陳秋靜民國9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002新臺幣81204元陳秋靜民國9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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