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聲請人 林玉梅 (下稱聲請人)相對人 范春香 (已歿)(下稱相對人)關係人 林德財
林德慶
林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因腦中風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指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林德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即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0年1月3日辭世,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與監護宣告立法意旨係建立在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可預見之未來、將長期處於無意思能力及無法辨識利害得失、且無法妥適表達其意見,故有予以監護宣告、並由法院選任合適之監護人代為處理其己身相關事務之必要,以充分保障其最佳利益,容有不符,是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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