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澄裕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澄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澄裕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
7年11月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朱政坤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