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聲請人 林榮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瑞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狀正本到院。(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未簽章)
三、請提出票號757090之本票原本到院。
四、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且分別具體敘明年、月、日。
五、相對人劉瑞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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