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程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美燕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6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
┌─┬────────┬───────┬─────┬────┬──────┬───────┬──────┐│編│土地/建物│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利│房屋課稅現值│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範圍│(新臺幣)│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18,000元/㎡│522.23│20000分││166,382元│825,645元│││848地號土地│││之54││││├─┼────────┼───────┼─────┼────┼──────┼───────┤││1│臺南市○區○○段│35,413元/㎡│3549.56│20000分││339,392元││││848-1地號土地│││之54││││├─┼────────┼───────┼─────┼────┼──────┼───────┤││1│臺南市○區○○段│82,079元/㎡│55.37│20000分││12,271元││││848-2地號土地│││之54││││├─┼────────┼───────┼─────┼────┼──────┼───────┤││2│臺南市○區○○段│無│無│2分之1│615,200元│307,600元││││87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裕豐│││││││││街10號1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