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法定代理人 李朝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昱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欄及附表受款人欄關於「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