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光男 被告 邱顯祥 上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