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請人 涂裕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梓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442339)一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5年2月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請人 涂裕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梓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442339)一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5年2月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