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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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偽造印文、詐欺、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減刑後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犯罪所處之刑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犯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減刑後附表編號七所示犯罪之刑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六所示犯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列日期犯各該編號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偽造印文│詐欺│麻醉藥品│強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3月││││月││││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218條│刑法第339條│麻醉藥品管制│刑法第330條│刑法第212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2項│條例第13條之│第1項││││││││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79年3月25日│84年9月間、│84年10月間│84年11月3日│84年7月間至│91年3月7日至│90年9月間││││84年11月3日│││84年10月間│91年3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84年度偵緝字│84年度偵緝字│84年度偵緝字│84年度偵緝字│84年度偵緝字│91年度偵字第│91年度偵字第│││第100號│第100號│第100號│第100號│第100號│5333號│5333號│├─┬──┼──────┼──────┼──────┼──────┼──────┼──────┼──────┤││法院│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91年度訴字第││實││196號│196號│196號│196號│196號│第3074號│367號││審├──┼──────┼──────┼──────┼──────┼──────┼──────┼──────┤││判決│85年8月19日│85年8月19日│85年8月19日│85年8月19日│85年8月19日│92年1月28日│91年9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85年度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91年度訴字第││判││196號│196號│196號│196號│196號│第3074號│367號││決├──┼──────┼──────┼──────┼──────┼──────┼──────┼──────┤││確定│85年9月26日│85年9月26日│85年9月26日│85年9月26日│85年9月26日│92年3月6日│92年3月6日│││日期││││││││├─┴──┼──────┼──────┼──────┼──────┼──────┼──────┼──────┤│是否合於│不合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例│不合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例││96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減刑條例│15款│3款│3款│3款│3款│15款│3款│├────┼──────┼──────┼──────┼──────┼──────┼──────┼──────┤│減刑後之│不得減刑,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不得減刑,刑│有期徒刑1月││刑期│期維持有期徒│││15日││期維持有期徒│15日│││刑4年│││││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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