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號債權人 賴柏仰 上列聲請人對 林開才 之繼承人、 林洽 之繼承人、 游水來 之繼承人、 游守怨 之繼承人、 謝阿良 之繼承人、 吳四海 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