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 陳力禾 被上訴人 藍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