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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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5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