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涉刑法第
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且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5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坦認確有殺人未遂情事,復經告訴人乙○○於警、偵中指述歷歷,是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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