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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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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