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廖雅惠 被告 陳珮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