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0樓
送達處所:新北市○里區○○○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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